走私血样案件定性定罪及相关注意问题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接注意到涉及到鉴别胚胎性别的走私血样或血液样品案件较为频发,现阶段已经就相关案件进行了多次咨询并委托开始办理。在处理此类型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其与一般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案件存在一些区别,不仅体现在罪与非罪等问题上,同时亦关乎涉案人员或单位的最终结果。
以往涉及到走私血液样品的案件一般会根据情况予以行政处罚或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然而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相关行为的定性可能存在变数,将来或许会被认定为新的罪名。
同时由于走私血液样品案件往往存在中介或网上咨询平台等,因此与一般走私案件相比,其中整体的犯罪链条更为复杂,人员众多下亦会出现不同的定性定量情况。
现笔者就走私血液样品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简单介绍、说明,并分析涉案单位、人员若被追诉会面临何种情况。
一、以往走私血液样品案件的常见认定情况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及《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均对走私血液样品的案件存在相关规制手段,其中前者明确一定条件下合法携带血液样品的情况,而后者则规定了对于瞒报携带下应予处以的行政处罚及可能的刑事责任;值得说明的是,细则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前提为引起疾病传播或达到严重危险的程度,所触犯的罪名系《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除了上述第三百三十二条的刑法条款外,走私血液样品还可能构成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然而对于一百五十一条,走私血液样品行为在认定及适用上存在难度,《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追诉标准明确为三个不同维度:重量二十吨或数额二十万元以上,若无上述情况则需达到其他严重情形。实务中由于血液样品走私具体行为均体现为绕关走私,故重量上实际很轻,同时若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数额亦不会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案件亦不符合,故实际上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来处理血液样品案件具有难度,但修正案出台后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
二、现阶段走私血液样品案件可能被认定的新罪名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其中有新罪名条款:“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阶段尽管对于走私血液样品案件能否适用上述罪名仍存在一定争议,但已经有办案部门开始对此进行分析、研究。根据笔者检索的信息,广西柳州当地的检察部门已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考虑作出第一起将走私血液样品行为认定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下的罪名。
新条款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罪”下的罪名,而原来已存在的第三百三十四条(注:此处没有“之一”,二者为两个不同条款)是针对非法采血以及合法采血下的违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新条款系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安全,而专门设立的保障遗传资源不会非法出境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若实行了血液样品非法出境的相关行为,对相关行为人有可能会根据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进行处罚。
然而笔者认为认定构成上罪名,仍需等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毕竟对于使用血液样品鉴别胚胎性别的行为,是否能够足以危害公众健康或社会公共利益,需有相关标准予以证明。
总结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新刑法修正案下的新罪名会对涉及血液样品案件产生影响,会有部分未达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立案标准的案件转移寻求新罪名的认定,但如何认定以及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等问题仍需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明确。
三、涉血液样品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
无论相关行为最终构成何种罪名,均会涉及到主从犯的认定问题,而该认定主要还需要看在行为链条中不同人员的参与程度以及责任大小。笔者认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首先,行为的组织策划人。该组织策划包括两项不同工作:一方面系对血液样品非法出境的组织策划工作,即招揽客户;另一方面则是对样品携带者(可能为水客)的组织工作,即招揽进出境人员。由于两项行为均是进出口过程的关键工作,故若涉案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要责任。
其次,中介代理等网络人员。此类人员主要承担客户沟通的相关工作,相对而言由于其并不参与到进出口行为当中,故整体责任较小。然而实践中无论系一般货物或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对于中介人员均较为敏感,毕竟即便仅挣取差价,但由于承担案件中转等关键环节工作,依然有认定为主犯的可能。
除了上述两类人员外,笔者认为具有一定的风险的还包括如司机以及非法从事采集血液相关工作的人员,然而此类人员的追究可能会涉及其他罪名,故在此不追诉。
若相关人员因血液样品问题而涉案,应尽早考虑自身在其中的参与程度及知情情况,同时结合获利方面的问题,尽早提出从轻、减轻等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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