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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专业为国内走私案件辩护、走私疑难案件法律咨询、取保、减刑缓刑)

广州梁栩境律师

时间:2020-03-31 11:56:11


  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律师暨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咨询电话:15876591497
  微信咨询:手机号即微信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地铁站: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

  梁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本科院校,从事刑事案件研习、实践多年,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尤其擅长于报关走私中的虚报低保、转运、跨境电商走私以及绕关走私类型案件。自执业起承办各地、各类走私犯罪辩护近百起,其中相当部分案件具有全国性影响力。

  梁栩境律师对案件辩护工作的切入角度新颖、理解深刻,对案件的本质以及其中各利害关系等情况有清晰认知,承办的案件多取得较好辩护效果,如走私犯罪案件:2015年由海关总署牵头的305走私案(涉案金额3亿元,数罪并罚下轻判11年有期徒刑)、2016年涉及某地邮政快递的个人行邮走私案(涉案金额逾500万元,最终“实报实销”)、2017年广东五市洋酒低报走私案(起始涉案金额逾4000万元最终降低至900万元)、2018年“小飞象”爱马仕绕关走私案(处理申诉业务并基于在押人员身体情况成功申请保外就医)、2019年专项行动跨境电商伪报走私案(正在办理)、2020年文锦渡电子原配件走私案(正在办理)等;其他案件方面包括:2014年原佛山市某区国税局局长涉嫌受贿罪案(轻判)、原广东省某厅级干部谢某涉嫌贪污罪案(轻判)、2014年涉案数额近十亿、涉及多个省市的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2014年涉及多个组织争夺市场的涉案出版物达数万本的王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缓刑)、2014年发生在广州市海珠区某大型酒店内的“黑帮火拼”之刘某故意杀人案(二审介入,成功将死缓限制减刑改为无期徒刑)、2014年春节中央电视台报道的东莞某大型酒店涉嫌组织卖淫罪案(正在办理)、2015年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无罪释放)、2016年珠三角某市开发区涉案金额达2亿元的集资诈骗案、2016年某康国际保健品电话销售诈骗案、2016年被媒体称为“黑帮团伙犯罪”的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06千克,获无罪释放)等(因篇幅有限,故仅列举近两年办理的案件)。

  梁律师刑事方面著述计30多万字,在法制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律师网、广东律师杂志等权威法律媒体发表了《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案件的七大作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注意手续上的完备》《辩护律师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探讨》《单位责任人员同时触犯与单位犯罪相同的罪名应如何处罚》等刑事法律实务文章、论文以及办理各类罪名案件注意事项汇总等40多篇文书。

  针对走私犯罪辩护,梁律师今年先后在各个媒体、自媒体发布了如:《从一起无罪辩护案例看走私犯罪中货运公司如何有效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罪为相关人员争取从犯情节的辩护要点》《走私普通货物罪嫌疑人在“黄金37天”如何促成不予逮捕、取保候审》《如何为涉嫌走私犯罪的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辩护》《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公司如何争取单位犯罪情节》《从一起有效辩护案例看走私犯罪主从犯的划分规则》《走私IQOS烟机、烟弹辩护律师应如何进行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二审如何制定辩护方案》《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辩护律师开庭前的文书准备》《走私犯罪案件二审无罪辩护常见切入角度》《走私普通货物中签署了贸易合同(进出口合同)的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为走私单位员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实务文书》《从一起有效辩护看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并获得较轻处罚》等。

  附:梁律师经办的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20起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1-10为走私案件,11-20为其他罪名)

  1.海关总署牵头涉及全国多个省市的“305”朱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金额3亿,数罪并罚之下轻判11年有期徒刑)
  审判阶段提出近百项质证意见,并撰写了近3万字的《质证意见书》,成功说服法院不予采纳侦查部门出具的、走私案件均需具有的《核定证明书》。后本案补充侦查,在坚持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的证据问题,最终对被告人作出较轻判罚。
  2.“小飞象”平台爱马仕奢侈包走私案(代为处理案件申诉事宜,并基于委托人身体情况成功申请保外就医)
  通过某省省会中级法院就案件的申诉问题进行申请,现案件仍在处理,同时由于委托人身体患有多种疾病,先后前往三级别检察院进行反映最终保外就医成功。
  3.哥伦比亚籍胡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案(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最终获有期徒刑判决)
  胡某受哥伦比亚当地犯罪团伙胁迫,走私毒品到中国国内,本案作罪轻辩护,并提出胡某具有受到胁迫、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在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处以死刑的情况下,获得有期徒刑轻判。
  4.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37天成功取保候审)
  综合分析案情,总结犯罪嫌疑人走私毒品证据不足的情形,随后当面向办理本案审查批捕程序的检察官反映意见,最终律师意见被采纳,吴某在被刑事拘留37天后予以释放。
  5.北京某培训公司乐器走私案(涉案金额900万元,确定从犯情节并最终获得三年半轻判)
  通过对案件《核定证明书》的质证及分析对比,对其中存在问题部分进行排除,最终将数额降低并基于从犯等其他情节,获得三年半轻判。
  6.涉及某地邮政快递的个人行邮走私案(涉案金额逾500万元,最终“实报实销”)
  该案行为人与邮政人员共谋进行燕窝走私,并通过普通快递的模式将货物运进境内。处理该案时由于燕窝价格差异较大,因此就价格鉴定问题提出质证,最终确定相对较低的实际成交价,并间接影响案件偷逃税额。行为人最终“实报实销”,获得极地量刑。
  7.广东五市洋酒低报走私案(起始涉案金额逾4000万元最终降低至900万元)
  起始涉案金额达4000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共计50页法律意见书后,成功降数额降低至900万元,结合审判阶段获得的从犯及单位犯罪等情节,最终量刑三年。
  8.某地电子配件转运走私案(涉案金额200万元,最终处以八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该案进行过程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先后确认了自首、从犯以及单位犯罪情节,最终处以几乎最低的八个月有期徒刑处罚,并适用缓刑。
  9.某地涉日韩布料走私案(涉案金额600万元,自主犯改变认定为从犯)
  该案无自首、单位犯罪等相关情节,金额方面亦较为固定,最终在审判阶段成功自主犯改变认定为从犯,并从可能的十年有期徒刑最终量刑三年。
  10.专项行动跨境电商伪报走私案(正在办理)
  在2019年下半年起接受多项转运走私案件的委托,现相关案件仍在办理中。
  11.入选2018年“法治案件”的广州某地涉黑案(涉案人数五十余人,庭审持续近一月)
  该案为“扫黑除恶”下的全国标志性案件,涉案人数五十余人,委托人在其中排行较前。最终经过辩护,最终仅认定一项罪名,并从积极参与人员改变定性为一般参与人员,处于两年有期徒刑处罚,在五十余人中最轻。
  12.佛山某区“砸金蛋”诈骗案(电信诈骗,涉案金额逾600万元,最终量刑一年八个月)
  该案在审判阶段介入,共计提出自首、从犯、定性、承担部分犯罪、数额等五项辩护意见,获得全部采纳,最终在数额超过法定区间10倍的情况下,轻判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13.江门某区电力盗窃案(三次降低数额,最终轻判一年半)
  该案涉案金额总计650万元,委托人承担其中55万元。自侦查阶段介入,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三次降低数额,最终自55万元降低至4万元,获得轻判。
  14.印度尼西亚电信诈骗系列案(先后接受多起不同案件的委托人委托,均获得轻判)
  该案系系列案件,涉案总金额数亿元,在三年内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获得缓刑至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判罚。
  15.横跨广深莞三地的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206千克,37天成功取保候审)
  根据李某涉案前后情况分析其不具备犯罪故意,且对涉案毒品犯罪之事毫不知情,分别向本案侦查机关及审查批捕机关提出《建议不呈请逮捕的律师意见书》及《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等律师意见,后获得支持,李某在被刑事拘留37天后予以释放。
  16.广州赵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案(涉案人数、次数较多,37天成功撤销案件,当事人无罪)
  本案当事人赵某因涉嫌组织卖淫案被刑事拘留,介入后,发现其并非涉案犯罪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虽对犯罪行为存在部分责任,但并不应以刑事案件的形式进行追究。故在本案37天内,先后提出《建议撤销案件的律师意见书》以及《建议不予呈请逮捕的律师意见书》,最终本案侦查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将案件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对赵某处以15天治安拘留,在本案介入第37天,赵某获无罪释放。
  17.广州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在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情况下,最后辩护成功轻判两年六个月)
  本案邱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情急之下用刀致人重伤。考虑到本案涉及具体凶器(涉及手段),且案件性质较为恶劣(涉及重伤后果),故邱某存在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的风险。介入本案后,针对邱某具有自首情节进行固定,随后搜集证据发现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庭审中,针对上述两项情节且邱某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最后法官当庭宣判邱某被处以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18.江西胡某被控受贿罪案(二审介入,成功改判)
  本案系江西某市某单位窝案,在二审阶段介入本案,从本案书证作为出发点,提出多项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律师意见后,对被告人改判至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相对本案其他人,胡某系唯一一位在二审阶段获得改判的被告人。
  19.珠三角某市开发区涉案金额达2亿元的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达2亿,案件涉及新型科技项目)
  本案自二审阶段介入二审介入,对一审判决存在问题撰写了约8万字的案件材料,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在坚持二审阶段的辩护意见下,提出本案缺乏针对涉案集资诈骗项目的资金统计、项目运营情况的鉴定意见,现本案仍在办理过程中。
  20.佛山某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侦查阶段将罪名变更,最终获法定刑罪轻判罚)
  本案自侦查阶段开始介入,陈某原以贩卖毒品罪被立案侦查,涉案毒品数量约为180克,若不变更罪名,将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在提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应以非法持有毒品追究后,侦查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呈请批捕。最后审判阶段法院对陈某处以涉案数额法定刑最低的7年有期徒刑。本案作无罪辩护,对被告人在具体单位内的地位、职务等提出意见,并还原涉案单位运营模式,庭审现场提出对多项证据的质证,最终被告人被轻判缓刑。

  附:梁栩境律师发表的部分影响力著作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在大型刊物发表的具有影响力的著作)

  1.《贪污贿赂犯罪如何从书证寻找有力辩点--从一起考官受贿案进行分析》
  2.《可能面临死刑刑罚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辩护要点》
  3.《从<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解读 <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意见>》
  4. 《辩护律师解读<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5.《刑事律师以专业化获取案源的三大途径》
  6.《2016年版全面汇总:走私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7.《新规解读与适用:电子数据新规出台,刑辩律师应当掌握哪些质证技巧?》
  8.《刑事实务:非法集资案件中如何针对审计报告书写高质量质证意见(附办案实录文书)》
  9.《经办律师谈:会见集资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必问六则》
  10.《刑辩律师必备:集资诈骗罪常见辩点归纳》
  11.《律师分享: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数据分析和办案技巧》
  12.《刑辩实务:如何撰写一份高质量的二审辩护方案?》
  13.《刑辩律师:非法集资类案件如何就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14.《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在实务中如何区分和认定?》
  15.《从“川师大血案”谈刑事案件精神病鉴定问题》
  16.《范例收藏: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示范法律意见书》
  17.辩护律师支招: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
  18.《辩护律师庭前会见被告人的六点注意事项》
  19.《刑事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必问五条》
  20.《刑事律师应如何提供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