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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海关稽查离走私犯罪究竟有多远

时间:2022-03-16 16:18:10

海关稽查离走私犯罪究竟有多远
 
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在了解了海关稽查的基本概念和含义后,紧接着就要解决一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被稽查人是否一定构成走私犯罪?被稽查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走私犯罪?相关人员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笔者将从犯罪构成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进行分析,并在最后结合司法判例,回答上述三个问题。
 
一、被稽查人是否一定构成走私犯罪?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对走私行为做出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3、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可以看出,走私行为的认定标准较低,不光是公司法人容易在进出口贸易中构成走私,旅客、游客的一些代购、夹带物品的行为也很有可能触犯法律。与之相对,情节轻微的走私违法行为处罚也不会很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至此,我们依据法律调整的范围将走私行为分类:
走私违法行为→《海关法》调整→承担行政责任
走私犯罪行为→《刑法》调整→承担刑事责任
回到我们的问题,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行为。在海关稽查过程中,被稽查人可能行为合法,不构成走私;可能轻微违法,构成走私违法行为;也可能较为严重,构成走私犯罪行为。

二、被稽查人什么情况下构成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种类繁多,为了避免缺乏针对性,本文仅讨论海关稽查中较为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首先,走私普通货物是故意犯罪,在稽查过程中,如果关税少征或漏征是由于海关自身出现问题造成的,不构成走私犯罪,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补缴即可。
其次,如果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被稽查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漏征关税的,在下面两种情况下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可以说,偷逃应缴税额是否达到10万元,就是走私犯罪罪与非罪的标准。
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应注意:
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
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2、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以上两种情况之外,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如果构成走私犯罪、相关人员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司法判例:东莞横沥威佳电子厂与吴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号:(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06号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东莞横沥威佳电子厂是1999年3月成立的三来一补企业,被告人吴某是该厂实际的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
2010年1月至3月间,被告单位东莞威佳厂通过香港公司威佳科技有限公司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日本JUKI有限公司生产的贴片机10台和送料器等配件一批。
同年4月20日,被告单位东莞威佳厂持D52147120425号不作价设备合同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时,故意将实际总价为629563美元的10台贴片机低报为港币415万元,而实际总价为159526美元的593个机器配件送料器却没有如实向海关申报。
在遭到海关质疑后,被告单位东莞威佳厂也仅向海关提供了金额为629563元美元的真实发票。
随后,在东莞威佳厂缴纳保证金人民币82万元后,海关放行了该批货物。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10台贴片机和配件总金额为789089美元,东莞威佳厂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97218元。
2010年7月9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新沙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工厂的走私事实。
审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东莞横沥威佳电子厂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扣押被告单位东莞横沥威佳电子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721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例分析:
在本案中,威佳电子厂通过虚报货物价格、瞒报部分货物的方式过关,少缴纳税款297218元,可以说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典型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威佳电子厂判处罚金,主要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最后得以实现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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