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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如何对证据进行质证——书证篇

时间:2022-03-16 16:24:24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如何对证据进行质证——书证篇
 
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书证,实际上是指通过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除常见的文字外,亦包括各种符号、图表等人类思想的具象化体现,即内容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的都是书证。
在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书证有如报关单、真假发票、提单等出入境过程中所形成的纸质材料,同时亦包括部分电子邮件、会议记录等以虚拟数据方式储存的文件。
以下,笔者主要围绕走私普通货物罪中的书证,分析走私犯罪案件(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对于书证应如何进行质证及辩护。
 
一、书证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的情况概述
笔者在进行辩护时,习惯将书证分为三部分,分别是涉及到进出口待证事实的书证、相关人员往来沟通书证以及其他书证。
涉及到进出口待证事实的书证笔者认为主要有真或假的发票、提单、报关单等出入境报关直接产生或需要的文件。
相关人员往来沟通的书证则涉及到如确认报关价格的会议记录,走私链条各方沟通的往来邮件,以及对账单等文件。
其他书证则视乎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如对于绕关走私普通货物,往往存在如货物接受登记表此类书证,反映一次走私行为的载货量;再如通过邮政快件走私的案件,则会有快递底单等文件。
 
二、书证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
书证在案件中根据其所反映的内容不同,存在不同层次的作用,同时部分书证往往会作为其他证据的基础,通过书证的相互印证如证明部分关键事实,在此笔者对书证的几类重要证明作用进行解析。
 
1.证明存在走私犯罪行为
通过报关单(反映货物实际进口)以及发票原件(反映货物真实价格)两项书证,能够得出初步的存在走私犯罪行为的事实,但需说明,上述两项证据仅能反映出“存在走私”,而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了走私犯罪”的结论。具体案件中,报关单由于系由海关部门提供,故此份内容往往详尽且可靠,可供质证或辩护的空间不大,故辩护人的重点会放在真实发票部分上(若无真实发票则可能无法证明存在走私事实),通过发票中反映的如买卖方、价格、日期等,比照报关单,进行结合二者关系分析是否存在走私犯罪事实。
 
2.证明对被告人的主观明知
对于被告人的主观明知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仅因被告人从事进出口业务行为或通过涉嫌走私行为获得利益,便径直认定其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而应结合其他客观证据。
根据笔者经验,通过书证角度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明知,常见的存在如比照真假发票、确认聊天记录、确认往来邮件修改真实价格等。当然主观明知方面实务中仍较多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但书证方面的缺失往往可以作为从轻辩护的理由。
 
3.根据书证反映的内容形成鉴定意见
此为笔者认为书证较为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往往通过如报关单、发票等书证中所反映数据,进而形成核心证据鉴定意见中的《核定证明书》。由于《核定证明书》反映了涉案的偷逃税额,因此此鉴定意见往往会成为辩护人的质证重点。
笔者认为对《核定证明书》的质证不仅要再鉴定意见本身,亦需延伸到基础书证上,若对于书证无法印证或所反映内容不足的情况,因及时提出,从基础材料进行否定,从而动摇鉴定意见的证明能力。
 
三、从三性角度出发如何质证
对证据的质证需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项缺一不可,笔者认为书证的质证重点在合法性,其次真实性,具体如下:
 
1.合法性
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书证考察的首要重点,笔者认为从合法性的角度出发,主要涉及到如收集书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供书证的单位有无注明查找、搜索记录等。
 
2.真实性
书证的真实性问题不仅在于真假,同时在对于真实书证中所反映的内容与待证事实是否一致。例如尽管为真实发票,但是考虑到该发票与待证走私行为中的日期存在较大差异,则可能无法反映该笔走私的偷逃税基础价格。
 
3.关联性
笔者认为书证的关联性主要在于证明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以及对被告人作用、地位大小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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