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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面对海关稽查必须知道的三件事

时间:2022-03-16 16:20:40


面对海关稽查必须知道的三件事
 
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经过以往关于稽查的介绍,我们已经对海关稽查这一概念以及海关稽查与走私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面对海关稽查这类法律情况,除了自身要做好可能面对刑事法律风险的最坏打算外,还需从全局入手,积极咨询专业的走私犯罪律师。稽查和走私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应从全局入手,处理好每个环节。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从法律实务角度为可能涉嫌走私犯罪的被稽查人提出三点建议。
 
一、争取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在犯罪被发觉前,也可以是在犯罪被发觉后,有下面几种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况下投案;
3、犯罪事实已被发觉,因形迹可疑,被查询、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而尚未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而投案;
5、在犯罪后逃跑,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
6、准备投案,或者正去投案途中,被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认定在实务中相对宽泛,具体到被稽查阶段,此时被稽查人由于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被稽查的内容亦不一定符合走私犯罪的立案标准,换言之稽查部门此时未掌握相关犯罪事实,故被稽查人主动配合调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的可能性较大。如实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成立最关键的一环。
如实供述有以下几个条件:
1、供述的必须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违反道德或是一般违法行为;
2、供述的是主要罪行,不要求供述全部细节;
3、必须属实。
其中,应当注意:
1、供述的数额大小一般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2、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
所以,作为被稽查人,在稽查过程中配合海关,坦诚交代自己了解的情况,一般都能认定自首。
争取到自首情节后,即可享受法律规定的对自首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待遇。
 
二、降低犯罪数额
降低犯罪数额并不是,逃避惩罚,而是根据规定,检查瑕疵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确定犯罪数额,避免量刑畸重,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是被稽查人积极争取自身权益的体现。作为可能构成走私犯罪的被稽查人,要尽可能将数额降低,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1、在稽查阶段可以通过补缴税款降低犯罪数额,稽查是在司法程序之前的行政程序,在这一过程中补缴偷漏的关税数额,存在一定程度不算入走私犯罪的犯罪数额之中的可能。
2、相关证据不足(如单证不齐全或无法调取的部分),应该不认定为走私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推动快速结案
如果在海关稽查过程中,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在海关稽查过程中认为被稽查人构成走私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同样有技巧推动案件进展,尽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减少损失。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刑事拘留最长30天加上人民检察院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7天决定时间。在这37天内,辩护律师将根据情况,分别向侦查机关出具《建议不予呈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向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建议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然而,若要促成不予逮捕的结果,除了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的努力外,还需要犯罪嫌疑人自身帮助自己。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信任是一起案件能够取得较好效果的基础。辩护律师需要了解涉案案情的每一个细节,以走私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在涉案链条中的地位、承担的工作情况、涉案单位的运营模式(若是单位犯罪)等,均需要毫无保留地告知辩护律师。
其次,辩护律师提出取保候审、不予逮捕的意见的基础来源于案件事实于证据,但由于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阅卷的时间点在审查起诉阶段,故在不能阅卷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获得案件的一手事实与证据情况。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一般会确定走私链条情况后,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其中的地位进行讯问。故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讯问的同时,应将讯问的内容记清,随后在与辩护律师会见时转达。根据讯问内容的情况,辩护律师能够掌握一起走私犯罪案件中的确认部分关键事实:
1.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涉及到量刑以及需要追究的人员;
2.本案所打击的走私链条角色——报关公司、物流公司、货主等角色有多少已归案;
3.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定位——涉及到直接责任人与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或主从犯的区别。
根据不同的讯问内容,辩护律师能够了解的事情亦会更多。
再次,走私犯罪案件中,侦察机关在37天内必然会有部分材料给予犯罪嫌疑人签署。在案件初期,会有打印的报关单、票据、单证、往来邮件等材料,给予犯罪嫌疑人签署。在签署时,犯罪嫌疑人应认真观察,相关材料是否涉及自身的案件以及是否在案件中曾经手,同时还需记清文件内容,与律师进行沟通联系。
最后,在了解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可与看守所的驻所检察官联系,提出需要与本案经办的检察官进行会面。考虑到侦查机关有其建议逮捕的申请书,而辩护律师亦会提交不予逮捕的意见书,此时经办检察官需要通过犯罪嫌疑人,从第三个渠道了解本案的情况。故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后,经办检察官亦会视情况,考虑是否会面。关于会面中所需要表达的观点,犯罪嫌疑人在与辩护律师在一个月充分的沟通后,将具备阐述自身不应被逮捕的具体观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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