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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走私犯罪嫌疑人在“黄金37天”内如何促成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时间:2022-03-13 16:39:56

走私犯罪嫌疑人在“黄金37天”内如何促成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刑事案件中存在“黄金37天”的讲法,即在37天内,犯罪嫌疑人能够不被逮捕、变更取保候审的话,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便可“大事化小”,案件在一年后将很有可能以撤销案件的刑事终结。
“黄金37天”实际上是刑事拘留的最长30天以及人民检察院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7天决定时间。在37天内,辩护律师将根据情况,分别向侦查机关出具《建议不予呈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向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建议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然而,若要促成不予逮捕的结果,除了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的努力外,还需要犯罪嫌疑人自身帮助自己,在此,笔者以走私犯罪案件为例,介绍在“黄金37天”内,犯罪嫌疑人应如何应对及自救,达到不予逮捕的结果。
一、坦诚相对、充分信任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信任是一起案件能够取得较好效果的基础。
辩护律师需要了解涉案案情的每一个细节,以走私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在涉案链条中的地位、承担的工作情况、涉案单位的运营模式(若是单位犯罪)等,均需要毫无保留地告知辩护律师。只有清楚地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辩护律师才能对症下药,寻找最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策略。
简而言之,若辩护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说明的情况,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则需坚决作无罪辩护,以寻求在37天内将案件的核心问题解决;若本案实在构成犯罪,则需要考虑能否以情节轻微的角度获得取保的效果或提前做好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准备工作,以获得将来最轻的量刑。
二、尽可能记忆每次讯问的内容以及讯问情况的变化
辩护律师提出取保候审、不予逮捕的意见的基础来源于案件事实于证据,但由于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阅卷的时间点在审查起诉阶段,故在37天以及侦查阶段中不能阅卷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获得案件的一手事实与证据情况。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一般会确定走私链条情况后,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其中的地位进行讯问。故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讯问的同时,应将讯问的内容记清,随后在与辩护律师会见时转达。根据讯问内容的情况,辩护律师能够掌握一起走私犯罪案件中的确认部分关键事实:
1.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涉及到量刑以及需要追究的人员;
2.本案所打击的走私链条角色——报关公司、物流公司、货主等角色有多少已归案;
3.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定位——涉及到直接责任人与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或主从犯的区别。
根据不同的讯问内容,辩护律师能够了解的事情亦会更多。
另外,关于每次讯问的新问题以及旧问题的转化,亦需充分关注。所谓的新问题,即在前两三次讯问中未曾问及,但随后问到的问题,此类问题往往涉及侦查机关侦查方向的变更,作为一个核心讯号,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均需要关注。
三、关注所签署的纸质材料以及观看的文件
走私犯罪案件中,侦察机关在37天内必然会有部分材料给予犯罪嫌疑人签署。在案件初期,会有打印的报关单、票据、单证、往来邮件等材料,给予犯罪嫌疑人签署。在签署时,犯罪嫌疑人应认真观察,相关材料是否涉及自身的案件以及是否在案件中曾经手,同时还需记清文件内容,与律师进行沟通联系。
此外,还会有相关材料,虽未给犯罪嫌疑人签署,但可能作为案件证据在讯问中出示,此类材料虽并不涉及嫌疑人自身,由于与案件有关联,因此亦需注意。
四、注意案件的进展情况
尽管“黄金37天”成为刑事案件寻求不予逮捕结果的参考时间,但具体案件中,无论逮捕与否,实际时间往往并不会用尽37天时间。因此,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均需要时刻注意办案部门的动态,以保证《建议不予呈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能够在呈请前送达办案部门,以及《建议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能够在审查逮捕的第3天前送达经办检察官。尽管审查逮捕期限为7天,但由于案件登记以及审批问题,经办检察官实际上可能只有第3、4天时间进行决定,若遇到节假日时间可能会被进一步压缩。
因此对于时间上的把握,尤其重要。如在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能会与犯罪嫌疑人提及“本次讯问后便呈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此时犯罪嫌疑人可在会见律师时将情况告知;再如在部分侦查机关在将案件呈请检察院后,会交付一份关于案件已经呈请逮捕的通知书给犯罪嫌疑人,此时亦可得知办案的进程。
五、要求与本案审查逮捕的经办检察官会面并说明观点
在了解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可与看守所的驻所检察官联系,提出需要与本案经办的检察官进行会面。
考虑到侦查机关有其建议逮捕的申请书,而辩护律师亦会提交不予逮捕的意见书,此时经办检察官需要通过犯罪嫌疑人,从第三个渠道了解本案的情况。故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后,经办检察官亦会视情况,考虑是否会面。
关于会面中所需要表达的观点,犯罪嫌疑人在与辩护律师在一个月充分的沟通后,将具备阐述自身不应被逮捕的具体观点的能力。
 
以上,便是犯罪嫌疑人在“黄金37天”内能够做到的自救行为。关于辩护律师在“黄金37天”内所需进行的相关核心辩护工作,可参考笔者所作的《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在“黄金37天”内如何促成不予逮捕、取保候审》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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