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1 17:45:47
在海淘平台购物涉走私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接到数起关于消费者在海淘平台购物后,因通关问题而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咨询。在相关案件中,当事人利用海淘平台所提供的信息选择商品,随后寄送到平台指定的仓库中,后续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不同的物流渠道,将商品送回国内。了解相关案情后,笔者认为部分消费者可能在某个环节中存在违规的操作,因而被追究刑事,现就消费者海淘的相关问题,结合办案经验进行介绍。
一、消费者海淘构成走私犯罪的风险
了解海淘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以从商品本身以及商品流转情况进行分析考虑。
关于商品本身,主要针对的是海淘的商品是否属于刑法151、152条中规定的限制或是禁止进出口货物。一般情况下海淘所购买的都是日常商品,不会触犯151以及152条的规定,但部分特殊的商品可能存在风险,如特定动植物品类的纪念品、涉黄书籍或周边产品以及可能被列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化妆品等。
关于商品流转,涉及的问题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方面,考虑入境的渠道以及合规情况,对于基于自用偶尔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一般都是行邮的模式、直接快件寄送到国内,与走私无关联;而对于价值、数量较为庞大的采购,则应结合是否如实申报的问题进行分析,若存在低报、伪报的情况,可能会涉嫌走私。另一方面,对于利用特殊免税优惠政策购买的商品(如跨境电商),依据相关规定实际上不能进行二次销售,若存在利用他们免税额度囤积货物随后销售牟利亦属于走私行为。
二、海淘申报环节的风险
由于海淘过程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将寄送到指定的仓库,而为了避免因打开包裹导致的争议,部分海淘APP会出台自行填写、生成面单的功能,快递的面单信息一定程度将作为后续通关申报的数据。由此将出现如下情形: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将依托于消费者的如实填写程度,为了节省成本及税费,消费者难以避免将存在低报甚至伪报的情况。
在商品量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由于消费者知悉所购买商品的真实价格,但仍然进行低报,则意味着存在走私的故意及行为,将被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超出合理自用)或走私普通物品罪(合理自用范畴内)。
对于涉案的当事人而言,可能会提出该功能系由海淘APP提供且物流也是合作的快递,因此应由海淘平台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该观点并不当然成立,无法完全排除消费者的责任:一方面,价格申报是快件渠道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快件走私系列案件中亦将该行为认定为走私的核心行为,故不存在因他人担责而自身免责的情况;另一方面,偷逃税的结果与消费者潜在获利存在一定关联,实践中可能会以此认为消费者对于申报应尽更多的审慎义务。
因此在海淘过程中若存在消费者自行申报并形成面单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商品价值及数量,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三、海淘物流渠道选择的风险
前述申报以及物流方面的情况主要与购买量相对较少的消费者相关联,然而实践中大部分买家由于高昂的运费,一般会尽可能将商品累积,随后再邮寄。因此在海淘行业内,将存在特定的快递或是转运公司。
在以往经办的因物流公司被认定为走私而消费者涉案的案件中,常见模式一般为消费者将货物直接交付物流,随后物流渠道打包后以大包裹寄送到国内仓库再进行分拆转运。此模式下收取的费用一般按公斤计算,换言之并不以货值作为标准。若消费者选择此类渠道,所支付的费用无法覆盖物流、税费等成本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认为具有间接走私的故意,从而作为共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一些辩护的建议
对于因海淘而涉走私的案件,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四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并基于案件情况考虑无罪或罪轻的可能。
首先,明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情况。当事人需考虑自身所支付的费用是否足以缴纳各项成本,在支出大于应缴纳税款及运费的情况下,即便存在走私,亦是其他环节的责任。
其次,考虑货物是否已经实际入境。实践中存在大量因申报问题而未入境或退件的情况,结合案情要考虑被指控的走私项目是否全部已入境,从而排除数额或将部分数额认定为未遂。
最后,理清货物成交价格。海淘存在如包邮价格或退税的情况,对于存在额外运费及退税的商品,需确定清楚其真实的价格从而理清计税价格,以免将额外费用纳入计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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