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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走私案经理身份的无罪辩护

时间:2026-01-01 15:17:27

跨境电商走私案经理身份的无罪辩护思路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接到一起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咨询,当事人作为单位名义上的经理被追诉,基于其自身原因,希望作无罪辩护。在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下,笔者提供了对应的思路及策略,现就案件情况进行介绍。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走私白酒案件,当事人与涉案单位的法人是朋友,基于帮忙及兼职的想法,协助法人处理单位的相关业务,但并未实际办理入职手续或持股。单位在建立的目的是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并与当地相关部门合作,设立网点,通过打造线下平台,达到即买即提的效果,从而去除跨境电商购物的邮寄环节,希望以此拉进消费者和跨境商品的距离。

在经过前期的快速增长后,单位相关网点的销售额出现下滑,但由于承诺的销售业务急需完成,因此法人决定联系其日常生活的朋友,通过购买免税高档白酒的方式,增加销售额从而完成任务。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协助洽谈了部分业务,并参与了与客户的洽谈,以经理名义对外联系。

由于销售渠道属跨境电商,因此购买商品时需使用消费者的年度免税额度,法人寻找好买家后,会协助买家提供部分身份信息,亦会要求买家自行寻找人员登记信息。随后办案部门对法人进行立案,认为其伪报贸易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商品伪报贸易模式为跨境电商,从而偷逃税款。法人立案后被刑事拘留,当事人亦被取保候审,本案进入刑事程序。
 

二、案情分析

上述案件从模式上看属于相对典型的跨境电商走私案,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跨境电商交易要求系真实消费者进行购买,且商品不能用于二次销售,在购买过程中应三单一致。而本案法人所违反的便是在明知消费者并非真实而是由他人组织的情况下,依然处理相关业务,伪报了贸易模式;同时亦不排除进口的高端白酒实际流入所谓的大客户手中,进行二次销售。

而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参与到单位中的部分业务中,但确实并未办理任何入职手续且不持股、不分享利润,故即便单位以及法人构成犯罪,当事人依然具有免罪的空间。

当事人虽然希望作无罪辩护,而在所有案件中无罪难度均非常大,相对而言追求不起诉的结果更符合实际情况。对于本案我们认为可从酌定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两个角度切入,寻求免罪的可能。
 

三、事实基础

结合当事人的要求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先行抽取了几个关键的客观事实,并以此为基础总结辩护观点。

首先,当事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基于当事人描述,其主要负责商品的采购以及部分接待工作,同时参与到其中一笔业务的销售。由于商品的采购主要发生在保税区以及境外,而本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意味着单位具有相应的合法业务,即正常的跨境电商渠道销售工作,由此可推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与后续的走私并无直接关联,所采购的货物并不等同于后续走私的货物;而其接待以及销售工作应结合主观故意进行分析,只有明确知悉系走私并协助的情况下,该笔业务下货值对应的偷逃税额才应纳入到指控中,且退一步分析即便该笔业务涉案,所对应的税额较少,若并未达到立案标准则可作法定不诉,如已超过标准则可尝试酌定不诉。

其次,当事人经理身份的认定。当事人表示其经理身份的认定一是由于曾对外以该身份进行沟通,二是部分员工可能曾经提到其为经理。我们认为由于经理的级别相对较高,应具有相应的委托授权或入职文件,才能认定该身份,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涉案单位法人下的最高职位,经理应对涉案行为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并参与其中。换言之经理身份应同时具有客观文件的登记以及客观行为的参与两项特征,而目前看来并无相应的证据。

最后,当事人的背景及获利情况。如前提到,当事人是基于帮助朋友以及兼职的原因参与到单位业务,按常理推断非全职人员其不可能对单位业务存在深度参与,同时当事人具有正常、合法的工作,亦不可能为帮助朋友而铤而走险。在获利方面本案亦较为特殊,不仅当事人并未获得高额的报酬,对涉案单位而言销售高端白酒只是为了完成业绩,而并未获利。

综合上述三项事实基础,便能够针对性的提出辩护意见。
 

四、辩护思路

综合而言最终本案决定采取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策略,具体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最高涉案税款以及单位内责任划分四方面。

关于主观故意,缺乏直接认定当事人知情的证据,除结合行为所体现的主观认识外,从当事人的工作以及教育背景亦能推断其对进出口业务行为并不熟悉,不具有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存在伪报贸易形式的能力。

关于客观行为,本案属伪报贸易模式,结合跨境电商的特性,典型的行为包括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三单文件以及刷单等,当事人均未曾参与到上述内容中,同时对于其较大程度参与的采购环节,由于货物性质多样,并不限于高端白酒,故亦不能以此推定其参与到走私中。

关于最高涉案税款,现指控当事人涉案偷逃税款接近100万元,但仅有10余万元是其直接联系、交易的客户,其他均由他人处理。在无法明确当事人为经理职位、具有相应的层级及权力的情况下,其只需为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故结合各项证据最高的偷逃税款可能只有10余万元。

关于单位内责任划分,单位犯罪下可针对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考虑到当事人并未参与到管理决策,应属其他责任人员,同时由于单位法人对单位内经营具有完整的决策权,所起作用较大,应就本案区分主从犯从而降低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同时认定为其他责任人员及从犯。

当事人亦曾提到本案能否直接在法院争取无罪的判决,或是通过辩护达到撤回起诉的效果。我们认为任何一起刑事案件获得无罪判决都极为困难,因此在辩护中应尽可能将辩护工作前置,争取在较前的程序中达到目的。既然本案即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应在此阶段围绕酌定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两方向进行努力,尽可能提前达成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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