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名解析logo

梁栩境律师:158-7659-1497

首席律师

广州走私律师

联系律师

    广州梁栩境律师

    咨询电话:15876591497
    微信咨询:手机号即微信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专业为国内走私案件辩护、走私疑难案件法律咨询、取保、减刑缓刑)

【普通货物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时间:2018-11-08 22:42:2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一、本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
一般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的区别仅是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即社会危害严重应予刑事处罚的走私行为是走私犯罪,两者行为基本特征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一般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相当于是一条逐渐加粗的直线,随着偷逃应缴税额的逐步增大,其社会危害性就增大。
因此,如果不考虑其它情节,对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来说,偷逃应缴税额是否达到5万元是两者的分界点;对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来说,偷逃应缴税额25万元是两者的分界点。
 
二、本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区分
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三、本罪与偷税罪的区分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存在偷逃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缴、少缴税款的问题。
从立法规定来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存在着法规竞合的关系。二者虽以偷逃税收为竞合基础,但前者泛指国家所有税收种类的偷税,后者所偷逃的只是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显然,前者的法条属一般法,后者属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原则,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中的偷税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
 
四、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分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当中,也有假出口的行为方式,二者都涉及出口和国家税收,那么二者有何区别呢?
第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要涉及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制度;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则涉及国家的出口退税制度;
第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假出口指的是在加工贸易走私方式中,对特定减免税货物未补缴税款而以假出口的方式予以核销手册,行为人此前并未缴纳过税款或未缴纳全额税款;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退税则指行为人在全额缴纳税款后,又以假报出口或者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原来缴纳的税款。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