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的角色环节—货主
时间:2026-04-25 17:07:37
货主指的是走私货物的收件人,即便后续货物交付他人或是进行二次销售,也不能排除本身属于货主的认定。实践中货主参与走私案件的模式多样,部分为直接策划所有事项,部分则是在原有行为中加入,因而最终的处罚亦各有不同,现就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1.不同条款下的货主
刑法153条下的货主属于走私犯罪的共犯,参与到走私行为的共谋之中;而155条的货主则是单独的走私行为,属于购私人。两个条款下的货主罪责无决定的轻重,将根据案例进行调整,即可能出现如153条的共谋货主,最终刑事责任却比155条的购私货主轻。
2.货主的主从划分
对货主进行主从认定关键参考如下三点:一是是否具有组织、策划走私模式的行为;二是有无直接参与通关环节;三是数量数额在整个走私行为中的占比。对于的是行为的提起、进行及结果。近年货主认定为主犯的案例增多,由此亦出现部分货主由于参与程度较高,最终失去判缓的机会。
3.针对货主的辩护观点
对于货主而言可着重在税款、情节以及非法所得三项观点切入辩护。税款则是结合交易情况,划分未完成的项目、降低税款;情节主要是主从问题,争取认定未从犯;非法所得需自行进行计算,结合二次销售情况总结,并退回相关款项。货主虽有认定未主犯的风险,但整体量刑责任还是要轻于处理报关等核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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