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的辩护观点—单位犯罪
时间:2026-04-25 17:06:40
博主认为走私案件中一定数额范围内的单位犯罪认定实际是一项变相的减轻处罚情节,如对于涉案偷逃税款300万元的案件,个人犯罪下可能处十年以上的处罚,而单位犯罪最低可三年缓刑。同样单位犯罪在罚金等经济问题上,亦有显著低于个人犯罪的处罚标准。
1.量刑降档
在以往办理的一起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当事人涉税305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建议量刑12年,审判阶段博主提出当事人名下的企业具有合法的进出口业务,且在公司创业之初合法业务占比较高,后面才逐步降低。最终案件认定单位犯罪,刑期直接减半,实际上达到降档的辩护效果。
2.其他人员责任降低
单位犯罪下除对法人、实控人的处罚可能减少外,员工的责任也会大幅度降低。一方面单位内也会进行主从犯的划分,对于情节较轻的员工可以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单位内也可进行直接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区别,对于其他人员最终刑期可进一步降低。二者结合达到双从轻的效果。
3.罚金问题
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最终的罚金将判罚在单位身上,而非对应的责任人。因此对于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而言,其主动提出缴纳罚金,属于为单位代为退缴,会被认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同时对于单位内的认定为从犯的其他人,最终的判决也不会处以罚金,即免除了一项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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