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1 18:25:47
跨境电商走私案与洗钱罪结合的辩护问题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近期处理的一起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当事人由于将走私所得的款项转移到境外再次购买商品,因而被同时追究洗钱罪。由于当事人所涉及的走私偷逃税款以及洗钱金额都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故走私部分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而洗钱部分则会量刑五年以上,合并执行下存在超过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先行提出了两个关键辩护观点:在情节方面,提出当事人具有自首,并最终通过单位法人自首的覆盖,获得减轻处罚认定;走私部分的税款方面,通过排除真实消费者的相关额度,将偷逃税款从4000万元降低至2300万元。两者结合下,走私部分的量刑可达到十年以下,但若洗钱部分依然维持在1600万元的情况下,最终合并下刑期依然超出十年。
随后笔者开始针对洗钱罪进行辩护,认为可采取两项辩护策略:一方面若作无罪辩护,实质上整个情况系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牵连犯,具备从一重罪处罚只认定为走私的可能,此观点有笔者以往办理案例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作为支撑;另一方面若作罪轻辩护,可通过结合流水,确定其中转入转出部分,从而就洗钱数额划定范围,降低涉案金额,从而获得轻判。
一、策略一作无罪辩护
近年来由于针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目前洗钱部分的辩护较以往更为困难。2023年初,笔者所办理的一起走私洋酒与洗钱结合的案件曾对洗钱作无罪辩护,最终法院亦采纳了相关观点。在判决中法院大概提到:行为人转移资金到境外的目的系为了采购新一批货物,随后走私入境再次销售,资金循环,洗钱与走私属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此以走私进行处罚即可达到惩戒目的。
而目前由于洗钱罪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通过他人换汇或地下钱庄将资金转移出境,由于实质上脱离了监管,故会被纳入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进而定性为洗钱行为。因此现阶段走私与洗钱结合下,若款项直接出境,即便后续以货物形式入境,最终认定洗钱的可能性亦较大。
笔者认为在目前可以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编号为2023-05-1-081-001的刘某甲走私案,并以其中裁判逻辑为切入点,参照办理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在所提交的无罪辩护意见中,笔者提出:
首先,对于走私案件而言,由于需要再次采购货物,因而行为人会较大可能依托于各类非法渠道将款项转移出境,且两项行为的发生在实控上有较强的伴随情况,因此走私与洗钱具有牵连关系,具备从一重罪处罚的基础。
其次,在主客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仅存在走私获利的故意,而无通过洗钱达到将走私款项“洗白”的目的;客观行为上走私款项与洗钱金额具有较为明显的同一性,即每一次货物轮转的资金实质上都来源于洗钱款项,资金来源、去向整体可查。
最后,由于当事人所涉及的走私偷逃税款极为庞大,可能被处以较高刑期,对其予以走私罪名的处罚足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若同时引入洗钱罪,则最终刑罚将大幅度超出行为人从事走私犯罪的可能预期。
在提出观点后,笔者亦考虑到假设无法达成无罪辩护,应同时积极为当事人的从轻处罚留有后手,因此同时提出了最轻辩护的观点。
二、策略二作罪轻辩护
本案最轻辩护下的核心在于如下两点:
一是关于洗钱罪名非法所得的理解问题,实践中针对如何认定走私的非法所得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应将所有货物纳入非法所得范畴,对应的现金价值作为洗钱罪犯罪数额,但此情况下将出现洗钱金额大于偷逃税款的情况,导致下游犯罪较上游更为严重。
二是关于本案资金流向的问题,即能否完全查明最终应纳入洗钱金额的款项。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提出罪轻辩护的意见:
本案的非法所得认定应以相关账户款项往来的差额认定。如某次走私行为中涉及的货物货值为100万元,在销售后获得110万货款,若货物全部转移出境,此时洗钱金额应认定为10万元。由于本案当事人在整个行为模式中挣取的主要是上游厂家的返点,销售货物本身利润较低,故此中计算方式下,最终的洗钱金额极少,有利于当事人。此外,还应排除账户之间无法确定属于走私、洗钱款项的金额(如借款等)。
三、办理结果
在经过数次沟通后,办案部门依然认为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掩饰、隐瞒性质,且转移后无法进行监管,因此应认定为洗钱罪。同时亦提到,对于笔者所提出的计算方案可参考,后续会根据情况调整金额。
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束后,洗钱罪金额降低至原侦查阶段指控的8%,建议量刑方面从原可能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低至法定最低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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