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1 18:23:00
邮寄及水客类型走私案如何确定走私行为的完成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在办理一起同时存在邮寄、水客两种模式的衣服走私案件,针对部分走私项目是否实际完成的问题产生了一定争议及思考。
以往对于报关类型的走私案而言,只要发生了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模式的行为并基于相关文件进行了申报,一般便认为已经实施了犯罪活动,进而确定行为既遂,尽管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并未实际获取利润,或货物未顺利申报,但不影响罪名的构成。
然而对于邮寄以及水客类型走私案件,上述经验不能直接适用。一方面由于相关行为不进行申报,故缺乏对应的报关信息,无法确定货物走向及实际收货情况;另一方面此类型行为往往存在境外交易、他国作为目的地以及串货的情况。因此便延伸出一项关键问题,即如何确认走私行为的既遂、确定货物已经实际入境,现笔者基于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介绍。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来自欧洲免税店的奢侈品走私案,行为人在确认境内货主的采购意向,在境外免税店购买商品,随后寄送到澳门。水客团伙进行登记、分类、打包后,将商品通过直接携带入境后邮寄或直邮的方式交付到国内货主手中。
走私行为中主要涉及到三个角色环节,分别是境外的买手、中间的水客团伙及最终的货主。对于水客团伙而言,由于所接洽的客户、揽收的货物较多,涉案偷逃税款已经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故针对数额进行辩护意义不大,只能通过其他情节获取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
然而对于买手及货主而言,所参与的走私项目数较少,若能通过质证排除部分项目,将对偷逃税款的降低产生较大意义,在实体结果上可能让原需要起诉的案件变更为不起诉,即便同样依然需起诉到法院但税款降低亦将直接让案件面临的经济成本大幅度下降。
二、证据争议焦点
由于案件跨度时间较长(六七年),一些数据已经无法获取,因此本案部分证据处于缺失状态,无法达到所有走私项目一一对应的要求。
买手、水客、货主三个环节的核心证据分别为:买手的购买记录,证明所采购货物的总数;水客的出入库登记记录,证明货物在境外的来去情况;货主的收件记录,证明曾经收取的快递数量及对应时间。
在证据分类角度分析,上述证据实质上都属于间接证据,可从证据上推断相关人员参与到走私行为中,但无法直接从中得出走私已经完成的结论。
首先,对于买手而言,其所购买的货物出现在水客的仓库登记中,仅能证明货物到达仓库,而不能得出货物走私入境的结论,毕竟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买手亦交代了行业内存在大量同行串货、境外交易的情况,即相当部分货物在境外已经完成销售,未进入后续的走私环节。
其次,对于水客而言,出库后的货物并不等同于直接携带入境,部分货物出库后通过直邮的方式寄送给国内的真实消费者,由消费者以个人行邮进行申报,只要属于合理自用范围且不超过2000元,并不属于走私行为,因此出入库记录不能直接作为走私货物数量数额的数据基础。
最后,对于货主本身,亦有相关辩解的理由。如部分货主提到其所收取的快递中,来源于境外的有些是个人合理自用,而来源于境内的则是直接让同行寄送(可能已经经过至少两手交易),另有部分并非通过现阶段所查获的水客团伙进行处理(并不当然属于走私),因此不能将收件记录等同于走私货物数据。
上述三类型证据在质证中存在的问题,本质上都相同,即针对单一走私项目而言,应如何构建证据链条,才能证明已经完成走私。对此笔者认为应划分为水客带货及邮寄走私两部分进行分析。
三、水客与直邮走私的完整证据链
如前所述本案的水客团伙分为水客带货和直邮两种模式,二者所对应的证据侧重点有所不同。
对于直接由水客带货入境的走私案,应有对应的仓储记录文件,如明确货物的出仓时间,带货的具体水客,对应的报酬以及实际到达境内的信息(如境内仓库、快递记录)等,从而还原完整的货物流向,确定走私行为的发生。
对于直邮部分则较为复杂,除了需要仓库的出库记录、对应快递单号外,还应结合办案部门所调取的邮路信息,从中确认申报价格是否有低报、货物数量有无超出合理自用范围等情况,对于确实有走私嫌疑的项目,应结合具体的编码,确定已经通过申报入境。
综合上述情况可知,虽然水客是较为典型的走私模式,但证据上的构成实际较为复杂,尤其是对于水客团伙同时对接不同的客户情况下,买手、货主应区分自身货物,以免出现为他人承担走私数额的不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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