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1 18:10:47
走私雪茄案件的降税辩护介绍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雪茄性质的认定及税款计核系雪茄走私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以往多篇实务辩护分析中,笔者都曾对雪茄的计税问题进行介绍及探讨。实践中雪茄可能会被认定为普通货物或是普通物品,属货物的情况下,需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综合税率将达到120.7%;而在属物品的情况下,则可参照行邮税的规定,仅征收50%的综合税率。
因此在接受一起雪茄走私案委托后,笔者便会直接从性质角度入手,考虑是否具有贸易属性,应认定为货物或是物品;随后,便是结合案件的相关证据,由其是邮路信息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可能的排除项目;最后便是针对证据之间进行比对,排除因证据不足而不应纳入计税的部分。
近期在办理的雪茄走私案中,基于上述思路,成功将货物的认定改变为物品,同时综合证据情况,进行了少幅度扣减,最终将约百万元的税款,降低至数十万元,让当事人所可能面临的刑罚大幅度降低,并因此进入可能不予起诉的范畴。现就案件的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经营一家贸易公司,自身为雪茄的爱好者,由于所从事的业务为高端电子器材销售,因此具有以雪茄招待客户的需求。以往当事人通过国内的代理商采购雪茄,后自身了解相关渠道后,自行下单并操作邮寄,偶尔亦会为朋友代为下单,但不会挣取任何的差价。
办案部门基于当事人的邮路信息记录,发现其经常自境外网站下单购买雪茄,且在申报过程中并未如实进行,因此对其立案侦查,并在办公室及住处搜获了一定量的雪茄。当事人取保候审后,笔者介入本案,并进行了相关分析。
二、案件核心关注点
基于本案的相关情况,笔者为当事人总结了如下四个核心应予关注的重点。
首先,当事人为雪茄爱好者,且具有正当的工作。
认定雪茄为货物的关键为其具有贸易性质,在不进行销售牟利的情况下,便具有认定为物品的基础。由于当事人为爱好者,因此其有非牟利情况下购买雪茄的合理理由,同时其工作方面情况亦能够证明无需通过二次销售雪茄进行牟利。
其次,当事人通过个人行邮模式进行申报。
通过个人行邮意味着在后续证据上将有对应的邮路信息,基于信息情况能够总结具体的包裹数量及对应的项目数,将在后续的辩护过程中发挥作用。此外个人行邮下必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税款,在计核偷逃税过程中应将此部分进行扣减。
再次,现场查获了部分雪茄。
现场所查获的雪茄对案件后续发展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所查获的部分实际上是未进行二次销售、从而认定为物品的辅证,一定程度上可证明当事人并未就此进行牟利;另一方面,若案件后续不起诉,查获雪茄可作为追缴物品,从而抵扣行政处罚所带来的经济成本。值得说明的是,证明存在走私行为并不当然需要扣押货物、物品,而被扣押并不当然对案件不利,一定程度上甚至有助于当事人的从宽处理。
最后,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问题。
如前所述当事人经营一家公司,并通过购买的雪茄进行招待,因此不排除可认定采购雪茄实质上系为单位牟利的情况,具备认定单位犯罪的可能。若属单位犯罪,考虑到本案税款可能介于50至100万元之间,最终有降档的可能性。当然提出此观点的同时应注意,为单位牟利是否可被认为属二次销售,从而产生确定雪茄为货物的不利后果。
三、核心辩护意见
归纳了核心情况后,便可根据其他客观事实,总结核心辩护意见,笔者根据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向办案部门提出了如下观点:
一是关于雪茄的定性问题。除了前述所查实的客观事实外,笔者亦让当事人积极搜集可证明为物品的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如雪茄爱好者常用的灰灰app中的相关记录,招待、聚会过程中所记录的照片以及自身日常朋友圈等。上述内容均能够证明所采购进口的雪茄实际已经消耗,而非进行销售。
二是总结所有进口信息并进行分析。具体有在境外网站采购的订单邮件、申报环节所收取的信息及缴纳费用记录以及利用他人地址收件的信息等。上述信息主要用于证明每个包裹下,当事人的雪茄价格低于2000元,或是即便超出2000元但属于不可分割的情况;对于他人的订单,后续可要求向相关人员作笔录,明确属于代为购买,当事人并非货主。
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故无法对证据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暂时只能根据现阶段所了解的情况提出两点意见。实际上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在侦查阶段笔者已经为其制作了一份总结可能的偷逃税款的核定证明书,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并能与证据进行比对,作进一步扣除。
四、关于雪茄案件不起诉后的处理
本案最终涉案雪茄被认定属物品,按50%综合税率进行计税,在扣除已缴纳的税款后,当事人涉嫌偷逃税款仅为数十万元,此情况下存在不起诉的可能。
当事人亦提出疑问,不起诉下是否会产生巨额的经济成本。根据2024年出具的一列关于走私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于不起诉后的走私案件应追缴等值货物、物品或是货值,因此大部分走私案件不起诉后均会面临较高的经济成本。
然而雪茄案件有其特殊性,对于认定为货物的雪茄若不起诉,大概率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进行补税,其120.7%的税款已经超出了等值货值,因此不排除行政处罚下仅作较低的处理;而对于物品的雪茄,结合已缴纳税款以及扣押的部分,最终经济成本亦会低于其他低综合税款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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