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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分析洋酒走私税款扣减问题

时间:2026-01-01 15:16:05

从三个案例分析洋酒走私案的税款扣减问题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走私洋酒案件具有涉案货值较大,偷逃税款较高的特点,对于涉案的个人或单位而言,可通过争取相关情节并结合税款扣减从而寻找从宽处理的辩护空间。近三年笔者均曾担任货值、税额较为庞大的洋酒走私案的辩护人,所提出的关于税额扣减以及情节认定的辩护意见获不同程度的采纳。

近三年的三个案例分别涉及到从计核程序方面分析、成交价格扣减以及走私行为未遂的税款扣减思路,同时基于案例的情况提出了如单位犯罪认定、自首、从犯等从宽情节。现就案例进行介绍。
 

一、广州某白兰地走私案

当事人A某是某洋酒经销商中进口部门负责人,担任经理职务,日常负责境外采购以及部分境内销售工作。单位涉嫌伪报白兰地原产地以及低报价格,被刑事立案,A某作为经理亦被卷入案中。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A某涉嫌的偷逃税款共计3500万元,同时被认定属单位内的主管人员。若按照上述税额、情节进行审判,最终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本案应在税款扣减的同时,降低A某在单位内的作用及地位,若能够降低税款、认定从犯,最终其可予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甚至接近三年。

对案中卷宗进行充分研究后提出两个层次的税额辩护意见:一方面案件涉嫌的单位共计9家,而A某只层以其中4家的名义对外采购及销售,并无相关证据显示曾参与到另外5家单位的经营,因此对于5家单位的计核材料,实际上与A某无关,对应的数额亦应排除;另一方面,在现有的计核内容上,缺乏对计税价格以及已缴纳税款的相关说明且产地不明,考虑到白兰地的不同产地适用税率区别较大,因此价格、已缴纳税款以及产地对最终的偷逃税款具有较大影响,必须有相应证据及说明予以明确。

在对税款提出意见的同时,亦对情节方面进行辩护。由于A某工作仅涉及到部分单位且不具有与经理身份匹配的权力,因此应予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与实际控制人进行责任分配,应同时认定为从犯。

本案进入审判阶段,相关文书对A某定性变更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案偷逃税款降低至900万元,从第二被告降低至第五。后经审判,A某再被认定为从犯,最终轻判三年六个月,无罚金。

本案的辩护核心在于通过降低涉案的偷逃税款从而减轻A某所应承担的责任,最终确定其所起作用较小的客观情况,达到税款与情节同时认定,降低罪责的目的。
 

二、深圳某红葡萄酒走私案

当事人B某是深圳某报关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制作虚假的单证,伪报原产地从而偷逃税款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葡萄酒,同时协助客户以对敲支付的方式将货款转移到境外,并以此在境外结算报关代理费用。两项行为叠加下,B某同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以及洗钱两项罪名,本案案发时正处于某国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间,涉案偷逃税款约2000万元,而新的洗钱罪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若B某罪名成立,两罪合并处罚可能超过十五年有期徒刑。

进行分析后认为尽管本案属单位犯罪但在反倾销税款征收期间,总偷逃税款难以降低至500万元以下,故应结合其他情节进行辩护寻找量刑空间。

阅卷后发现,当事人在上下游被调查时曾主动前往办案部门交代相应的情况,如实告知了业务合作内容,被刑事拘留后交代的情况与强制措施前的一致,应予认定为自首。在偷逃税款方面则是提出两项辩护观点:首先,涉案部分报关业务发生在反倾销税征收公告下达前,所对应的偷逃税款应予扣减(合计约100万元税款);其次,B某单位提交了部分货物的真实交易价格发票,低于计税的价格,因此提出对税款进行重新计算,以还原偷逃税款总额。而在洗钱罪方面,由于整个资金转移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再次走私,二者属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故应作为走私罪名的构成部分,不应单独进行追究。

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B某确实具有自首情节,应予减轻处罚;对于反倾销税的征收范围亦表示认可,扣减对应的偷逃税额;在真实发票方面由于占比较少,故不予重新计核但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洗钱罪方面亦认可辩护意见,不予认定。

最终当事人的偷逃税款被确认为1900万元,排除洗钱罪的认定,综合自首情节后对B某予以六年有期徒刑的处罚,无罚金。

本案辩护的关键在于认定情节、排除其他罪名,尽管六年有期徒刑亦相对较重,但考虑到原数罪并罚认定下可能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处罚,此结果B某表示亦愿意接受。
 

三、某省跨境电商轩尼诗走私案

本案是当地最大的跨境电商走私案件,当事人C某作为报关、货运公司的负责人,由于协助他人推送单据并承担运输出关的工作,被立案调查,涉税约700万元。

与一般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不同,涉案货物轩尼诗洋酒在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前存放在综合保税区,而本案案发期间恰逢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出台的前夕,因此对案件处理时应结合综合保税区的管理规定进行辩护。C某作为单位负责人,涉案700万元且暂未认定任何从轻、减轻情节,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本案应就涉案偷逃税款进行划分,结合综合保税区管理规定及货物流向,将已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洋酒认定为既遂、着手制作三单但未出区的认定为未遂、有入区但无出区记录的排除在本案数额之外;同时虽然C某承担报关工作,但实际只是推单,涉案核心行为如身份信息收集、虚假单证制作、低报价格发票等均未经手,可被认定为从犯。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从犯部分获法院认可,对C某减轻处罚;数额方面,则仅划分为两部分,其中200余万元认定为既遂,400余万元认定为未遂。结合总体情况,最终C某被处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处罚,无罚金。

本案较为特殊的地方是涉及到综合保税区的管理规定,货物流向有通过跨境电商或一般贸易报关进口以及区内交易、转区等,因此划分货物去向实际上能够达到降低数额、税款的效果;同时又具有跨境电商走私案的特性,对于参与三单及身份信息处理的一般认定为主犯,其他则为从犯,因此C某即便参与到报关推送,但由于并未从事核心行为,故不认定为主犯。

以上是笔者过去三年办理的三起洋酒走私案的情况,结合偷逃税款扣减以及相关情节,即便案情较为严重,实际上依然有从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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