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文书logo

梁栩境律师:158-7659-1497

首席律师

广州走私律师

联系律师

    广州梁栩境律师

    咨询电话:15876591497
    微信咨询:手机号即微信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盈利律师事务所,(专业为国内走私案件辩护、走私疑难案件法律咨询、取保、减刑缓刑)

【跨境电商】梁某跨境电商走私案《辩护词》

时间:2022-03-24 16:24:26


梁某走私普通物品罪一案
辩护词
 
某法院:
辩护人受梁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梁某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一案中担任梁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自侦查阶段介入本案,多次会见梁某并三次阅卷,对本案已有较为充分的了解。
辩护人对于本案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并无异议,仅就相关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数额问题提出辩护意见。现阶段根据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已认定梁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辩护人对于此两点定性并无意见,辩护人恳请贵院基于上述情节下,考虑本案梁某在走私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情况,结合其退回伍万元非法所得的情节,对梁某处于缓刑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梁某为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下简称《会议纪要》),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基于上述规定以及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梁某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梁某并不具有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
《起诉意见书》中关于梁某犯罪事实的情况有如下描述(详见《起诉意见书》P9):

从上述事实情况可知:
一方面,本案存在的各项走私犯罪活动,均系由其他人员指挥梁某进行,梁某自身并不具有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的权力,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一方面,梁某的工作历史实际上经过多次流转,因A某、B某、C某等人错综复杂的关系,其在不同时段根据不同人员的指挥而工作,从未进入走私犯罪的实权圈子,并不具有任何决策权力。
 
二、梁某为从犯。
上文提及的会议纪要关于单位犯罪问题中主从犯问题认定上还有如下规定:“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可以分清主从犯且具有分清主从犯的必要,应依法认定梁某为从犯。
 
首先,如本文书第一点所述,本案具有明显的指挥与被指挥关系。
如前所述梁某受到A某等多名人员的指挥,并在听取相关命令下从事本案的活动。除此之外,在如下方面亦能反映梁某的从属性质:
1.A某等人对于犯罪活动的整体流程均知悉,对于资金往来等情况均有自行的一套模式,梁某对于案件的了解仅限于极少的一部分,与一般从犯无异;
2.在走私犯罪活动的获利方面,梁某仅系基于管理公司日常事务而获得一点报酬,并未获得走私犯罪的巨额利益。
综合而言,本案主从犯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应予对主从犯进行区分。
 
其次,区分主从犯关系才能做到公平量刑。
实际上考虑本案梁某的相关情况,其对于本案数额以及所从事行为导致的后果并无充分、清晰的认知,即便意识到可能存在走私犯罪的行为,主观故意上亦只是间接故意,应与直接故意积极追求走私犯罪后果的相关人员进行区分,而此时只能通过划分主从犯的方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三、梁某其他从轻情节
除了上述两项核心从轻、减轻情节外,辩护人认为基于案件情况,梁某还存在如下法定、酌定可以从宽处理的相关情况。
 
首先,在本案涉案期间,梁某由于怀孕而在一定程度上缺席单位工作,辩护人认为在对本案进行考虑时应将此情况纳入量刑考量中。
根据《起诉书》所述,梁某的犯罪事实分为三个时间段,分别为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以及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
然而,梁某本人坚持,其在2016年4月起便因生孩子而休息了一年,并未前往单位上班,此时梁某只能部分参与到涉案行为中,虽作为单位人员应承担相关数额,但在量刑时应有区别对待。
 
其次,梁某具有退赃的情节。
辩护人在本案开庭前,已经代梁某退回伍万元的非法所得,梁某的退赃行为可知其具有较为深刻的悔罪表现。
 
最后,梁某在本案中所从事的行为系基于其信任A某的原因,其自身主观恶性较小。
梁某自小便过继到A某家,与A某为姐弟,极为信任A某。无论系单位内部的工作或是与其他单位的对接,均听取A某意见进行处理。因此,梁某实际并非本案走私犯罪的核心人员,其主观恶性相对而言较小,在量刑时应予区别。
 
四、恳请某法院对梁某处于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本案相关人员可分为三类:
一系直接决定走私犯罪并从中获利的人员,如A某、B某、C某、董景毅等,此类人员不仅决定了整个走私模式,同时亦提供技术支持,获得高额利润。
二系在其中参与并起到一定作用的人员,典型的便系现阶段被追诉的梁某以及D某,二者虽然在其中参与到犯罪行为中,但相关行为无法脱离第一类人员而存在,同时并未获得走私犯罪带来的非法所得。
三系其他并未被追诉的人员,如E某、F某等。
尽管梁某的定位作用高于第三类人员,但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较轻,结合梁某已经认罪认罚、退赃、从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节,恳请贵院对梁某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此致
某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栩境  律师
2020年9月
 
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