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1 18:27:40
海外代购走私案退税及返点的扣除问题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海外各类型买手或代购走私案件中,代购人员的利润点可能会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商品本身的销售差价,此部分与其他类型的走私案件无异;二是来源于商品采购地的退税费用,不同国家有特定的政策;三是在采购过程中与旅行社、免税店合作所产生的返点费。实践中部分案件可能同时存在三项利润,部分则只有商品差价。
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不少当事人都会提出疑问,能否将退税及返点进行扣除。退税与返点可能会影响走私案件的两项关键事实:一方面退税与商品的真实成交价格存在关联,而成交价格将影响计税价格,最终涉及到偷逃税款的计核;另一方面,部分观点会认为退税与返点实际上属于非法所得,若案件存在追缴的情况,当事人所预期支出的经济成本将会大幅度增加。
针对此疑问,笔者亦在不少案件中提出相关辩护观点,认为退税应排除在商品成交价格中,而返点则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属于非法所得。先就相关内容进行简单介绍。
一、退税对税款计核的影响
走私案件的税款计核自成交价格开始,到适用不同的税种税率进行计算结束,在境外所采购商品的退税将直接改变成交价格的认定,从而影响最终偷逃税款。
可以以一件原产地在意大利的羽绒服为例,进口应征收8%的关税以及13%的增值税,假设羽绒服的成交价格为100元,此时所应缴纳的税费合计为22.04元;但若代购采购后进行退税,意大利当地政策最高可退17%的各类税款,此时成交价格降低至83元,税费合计变为18.29元。
由此可见,若将涉案货物所有的退税均排除在计税范围外,可让当事人承担更低的税款,最终偷逃税款亦会相应减少。
二、不应将退税纳入成交价格的原因
退税之所以发生的核心原因在于货物并未在销售国进行使用,而代购在采购商品后,绝大部分的第一目的地为香港、澳门,随后再进入大陆境内,因此货物的走向实际上完全符合退税的相关要求。
实践中可能会因代购身份问题,而产生对退税行为是否合规的讨论。如在欧洲的代购,所持有的可能为工作、留学等签证,此时不排除不符合部分地区的退税身份要求(非旅客)。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在当地大型百货公司或免税店采购商品的代购而言,其往往不经手货物,即便提货行为亦是发生在机场且即将离境,即商品的使用地并非当地国,根据退税的核心要求,依然符合相关退税规定。
三、退税和返点不应纳入到非法所得认定中
若将退税和返点纳入非法所得,当事人所面临的经济成本将会大幅度增加,甚至出现非法所得大于偷逃税款的情况。
笔者认为是否纳入关键要考虑货物入境后的实际销售情况。如代购在向客户销售商品时,以实际采购价格作为基础,加上运费和利润后进行定价,此时实质上未出现采购和销售两头赚钱的情况,因此退税和返点便不能作为非法所得看待。相对而言,若代购以当地商品含税标价为基础进行销售,此时确实如本文起始所述具有至少两个利润点,则可能会将退税、返点纳入非法所得之中。
四、辩护建议
笔者认为对于代购类型走私案,可先审查成交价格问题,随后结合商品来源地就关税条款进行选择,结合交易流水、信息,最终确定偷逃税款情况。
若当事人计划进行退赃退税,建议先行退税款,再视情况考虑非法所得的问题。毕竟走私案件中非法所得往往是无法计算清楚的内容,解决能够核算清晰的偷逃税款,对案件的从轻处罚更为有利。
另外针对在不同国家进行商品代购的走私案件,亦需要对应考虑辩护策略。如虽同为欧盟范围,但部分国家的退税点数较高,该地商品的成交价格可降得更低;再如部分商店其虽名义上可退税、返点,但实际并未直接返现金,而是以优惠券或优惠额度作为替代,此情况下由于并非货币性质,亦不能将该部分退税、返点认定为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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