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1 18:24:57
跨境电商走私案真实消费者的税款扣除问题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所办理的一起跨境电商走私奶粉案件,自审查起诉阶段起经过长达半年的沟通和辩护,最终偷逃税款自4000万元降低至2300万。结合本案自首的认定及另外一起指控罪名(洗钱罪)数额的降低,最终在走私与洗钱数罪并罚下建议量刑四年,获得相对较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的三个辩护核心,在以往的文案中笔者曾就自首问题进行介绍,分析了未主动投案情况下,如何仅通过如实供述而获得自首情节。现本文将基于跨境电商走私案件,探讨其中真实消费者的税款扣减问题。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跨境电商奶粉走私案,当事人为公司老板之一,主管国外的货源及运输,涉及少部分国内销售业务。
在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侦查机关指控当事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涉税4000万元,同时由于单位将销售奶粉所获得的利润再次投入境外采购,故被追究洗钱罪,面临数罪并罚的可能。
考虑到当事人及单位已经被认为系整个系列案的主犯,且暂无其他情节,若被定罪,数罪下可能被处以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所面临的情况不容乐观。
在进行阅卷时发现,当事人的下线即本案同案人员由于先归案,相关诉讼程序已经完成,同案在被认定为从犯的同时其裁判案例被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相关走私模式下主从认定的参考范本,意味着当事人认定为从犯的可能基本为零。
在制定策略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先行确定自首情节,从而减轻处罚,让整体刑期降低至十年以内,毕竟自首可同时覆盖走私及洗钱罪名,系最为有效的减少刑期方式;其次则是针对洗钱做无罪辩护,案件的走私与洗钱属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且走私预期量刑足够评价行为人的罪责刑,以一罪处罚即可;最后则是考虑降税的可能,笔者认为由于涉税已经远超单位犯罪下十年以上的标准(500万元),故即便税款降低,亦可能无法对案件产生直接的量刑变化,不过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利益,依然需要进行尝试。
二、本案降税的基础
当事人涉及到两项走私模式,除文中提到的跨境电商渠道外,还有个人直邮的方式,而考虑到跨境电商为本案税款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以其作为分析的重点。
跨境电商走私系2016年前后才逐渐出现的走私模式,当时国家针对个人消费者出台了相关规定,对跨境电商业务进行政策性支持,其中每人每年免税额度为20000元,后在新文件中提高至26000元。
跨境电商走私行为得以达成的关键,便是利用每人每年26000元的免税额度,通过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或是直接拉人头进行刷单的方式将商品以优惠税款采购后再分销。
由此便能够提出核心的辩护观点,即对于每年少于26000元的对应账号/客户,由于不排除其为真实的消费者,相关交易过程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是行为并无危害性,应予进行排除。
当事人所经营的单位属大型分销平台,其对接的客户既有各类型超市、母婴店,亦有大量个人消费者。本案构成犯罪的核心在于不能以跨境电商方式与商业实体对接奶粉采购,但由于涉案平台数据无法对单位、个人采购行为进行有效区分,故本案出现购买主体不清晰的客观情况。
由此笔者认为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应对涉案数据中每年购买金额低于26000元的项目进行全部排除,不认为属走私部分。
三、观点的提出
为证明上述情况,笔者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应的辩护意见:
一是从案件本身,即涉案电子数据中有明显每年仅采购少量奶粉(不超过26000元),且持续时间不长的情况(真实消费需求),相关购买人可推断为真实的消费者,在无证据证明平台、消费者存在低报行为的情况下,该伪报贸易模式的情况只能属于违规,而不能纳入走私指控;
二是从关联案件寻找辩护空间,前面提到下游人员的案例已经纳入到参考案例范畴,从中知悉,下游包括母婴店在内的分销商是在获取真实客户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再委托当事人和涉案单位通过跨境电商进行“批发”,虽直接对接B端,但最终商品依然归真实消费者所有,不存在囤货后二次销售的情况;
三是从以往笔者所办理的案例中提供观点支持,2018年笔者在广东某地曾办理一起跨境电商化妆品走私案,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与办案部门曾就走私项目的构成进行详细沟通,最终排除了26000以下的项目。该案被告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虽被认定为案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税2550万元,但最终通过认定从犯情节,获得三年半有期徒刑的较低量刑。
四、最终结果
在作出相关辩护观点并与办案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后,最终意见被采纳,案件移送审判时税款降低约1700万元。
在办理走私案件过程中,笔者认为税款降低应在特定情况下产生效果,即降税应与情节结合,才能让效益最大化。如本案的税款虽发生了千万级别的变化,但实质上并未对刑期产生根本性影响,对辩护产生的作用更多是在后续认定自首情节,获得减轻处罚前提下,让在量刑区间上的磋商产生了更多的空间。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特定税款范围内的案件,可积极追求降税,通过税款变化直接达成辩护效果;对于税款较大的案件(千万级别),则可通过降税积累在一定量刑范围内的沟通空间,获得从轻处罚的效果。
587
走私普通物品罪律师,走私罪律师,广州走私罪律师,广州走私普通物品罪律师,广州走私专业律师,走私案件律师,走私犯罪律师,走私罪辩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