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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辩护律师谈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货主的无罪或罪轻可能

时间:2022-03-27 20:20:58

辩护律师谈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货主的无罪或罪轻可能
 
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在一起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所涉及多个单位、个人,其中各个环节的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不同,参与到案件的程度亦不同。笔者曾在不同文章中分析走私案件里面报关公司、货运(转运)公司、代理公司等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及辩护理由,今天便以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为例,分析其中货主的刑事责任,并根据办案经验阐述其中无罪以及罪轻的理由。
 
关于货主对自身涉嫌刑事犯罪的理解与想法
任何罪名、行为的人员在自身涉及刑事案件时均会有对自身刑事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一定的思考,并有自己的辩解理由。根据笔者接触的涉嫌走私汽车配件案件的相关人员,其中的思考及辩解理由主要有如下几项:
1.货物均是“包税价格”委托报关,已经缴纳税款;
2.货物长期正常清关,并不认为有异常;
3.并未参与到报关行为当中;
4.并未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笔者对于上述几项辩解及思考,认为虽然存在一定的道理,但并不能因此而达到免除刑事责任的程度,需要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还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结合个案的特殊性寻找辩护的理由。现笔者基于上述辩解,简单分析如何配合事实、证据情况,达到无罪、罪轻的效果。
 
1.货物均是“包税价格”委托报关,已经缴纳税款
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货主在国外购买了相关配件后,会在圈子内寻找能够将货物进口到境内的单位或个人,若并非直接对接报关公司,此时还可能存在一些被称为“炒家”的人员。在洽谈货物进口价格时,一般均会以“包税价格”进行报价,其中已经包括了货物的运费、关税等各方面货物。在笔者接触的相当部分货主中,不少亦认为既然系“包税价格”则意味着货物已经缴纳税款。
然而实践中,委托“包税价格”进口货物并不能成为免罪的理由。在走私案件中,各环节的人员实际上均存在一项“审慎义务”,即从事此行业并获取利润的人员,可能会被认为具有对所支出款项是否足以缴纳应缴税款的审查以及预知义务。对于明显不足以缴纳的情况,则可能被推定为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况进而被认定构成走私犯罪;但对于所缴纳款项可能已经足以缴纳税费的情况,笔者认为货主可能因此无罪,即相关款项已经足以缴纳税款,实际上系由于链条中间存在“吃差价”的情况,层层扣减,最终导致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于预期缴纳的情况。在辩护时应着重对比货物价值、税款以及货主已经支付的金额,从中考虑差额情况,提出并不具有走私汽车配件犯罪故意的辩护观点。
2.货物长期正常清关,并不认为有异常
笔者认为即便货物清关一直正常,并未被扣押或要求补缴税款,均难以成为无罪或罪轻的理由。走私行为具有持续性的特点,若连续进行走私,即便系多年前的涉案行为均可能被追诉。因此对于货物长期正常清关的情况,货主仅能以此作犯罪故意相对模糊的辩解,而不能作为完全无罪的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若此辩解理由结合上述第一点的情况,即已经基本缴纳税款且货物正常进口,此时货主确实不可能意识到存在走私犯罪,二者相加下能够提出无罪的理由。
3.并未参与到报关行为当中
应特别注意的是,在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并非只有实际处理报关业务的人员才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对于共谋、提供帮助或实际参与到利润分配的人员,均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实践中,货主一般不参与报关,但大概率提供了报关所需的材料,提供材料是否会被认定为参与报关行为,应分为两个层次分析。一系所提供的材料系虚假材料或基于他人要求修改材料,此类行为已经系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典型逃避监管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相关若所提交的材料均系真实的单证,并基于单证情况获取报价,则此时虽然亦为报关提供了材料,但由于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文件,在此行为上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与犯罪存在关联。
4.并未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走私汽车配件案件虽然属于获利型的犯罪,但实际上是否获得利润与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太大关联,换言之即便并未从行为中获得利润,实务中仍可以认定相关人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并未获得利润在实务中可能会作为一项从轻处罚的理由。如笔者在办理的部分走私汽车配件中,当事人在案中从事“炒家”工作,货物进口时基于货物重量收取较少的差价,由于在案中并未获得较大利润,同时参与的工作内容较少,故被认定为从犯,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因此笔者亦建议相关货主在案中可以参考获利情况提出恰当的酌定从轻处罚辩护理由。
 
除了上述辩解理由外,笔者认为对于走私汽车配件的货主,还需要关注如下两个核心问题:
 
1.划清涉嫌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的责任
划清责任实际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系案件核心涉案行为如虚报、低报行为系由何人发起、完成,二系货主在整个行为中所参与的事项。笔者曾经历一起案件,货主找相熟人员收购汽车配件并已合作多年,但偶尔一项业务出现问题,被告知相关货物系走私赃物。此时由于并未参与到该货物背后的走私犯罪行为中,仅从事了收购工作,故在结合考虑其是否存在知悉货物为走私赃物后,最终被认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了解自身在案中的行为,系达到较好辩护效果的关键。
 
2.了解涉案货物的正常市场价格
若已经明确构成走私犯罪,此时数额问题便会成为新的核心,如何降低数额直接与降低量刑相关。货主应了解所进口的汽车配件正常市场价,在侦查机关进行涉及偷逃税款的鉴定时或之后,及时提供货物的实际价格,以免偷逃税款的鉴定结果虚高,导致刑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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